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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39号

肖世梅与方亿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世梅,方亿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肖世梅,女。被执行人方亿斌,男。本院在执行肖世梅与方亿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亿斌现已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石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小兵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