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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第3929号之一

陈子庆与郑荫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子庆,郑荫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第3929号之一原告陈子庆,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耕,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系原告陈子庆舅舅。被告郑荫勤,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财文,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子庆与被告郑荫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2月16日,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子庆的委托代理人陈耕与被告郑荫勤的委托代理人林财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子庆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子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庆撤回对被告郑荫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子庆负担。

审 判 长  孙国富

审 判 员  陈天鹏

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