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程刚,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朱兴强,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申请执行人程刚与被执行人朱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津法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兴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刚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兴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程刚发出举证通知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传票,申请执行人程刚未到庭举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朱兴强仍欠申请执行人程刚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13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思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