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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113-1号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与何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何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住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登华。

被执行人:何伟,男,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申请执行何伟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本院正依法对其位于雅安市芦山县芦阳镇***的商铺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申请执行何伟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