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67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柏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2号15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282829-9。法定代表人柳承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毅锋,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俊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9号1710室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9806441-6。法定代表人王原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柏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俊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厦民终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636971.84元及违约金(自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43109.1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晨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46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