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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214号

邓栋良与邓娟、杨清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栋良,邓娟,杨清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214号

申请人:邓栋良,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

申请人:邓娟,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

申请人:杨清钢,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邓栋良与邓娟、杨清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栋良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娟、杨清钢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邓栋良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C*****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栋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邓娟、杨清钢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邓栋良名下车牌号为湘C*****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邓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