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梁成义,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吕正高,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梁成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421民初2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吕正高在(2016)浙0421执16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正高银行存款人民币399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