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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644号

梁成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梁成义,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吕正高,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梁成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421民初2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吕正高在(2016)浙0421执16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正高银行存款人民币399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