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711号
原告: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
法定代表人:应成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工业区南山园5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现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陈约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龚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