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协字第1007—2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尧,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福玉,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秀艳,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学尧与被执行人李福玉、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学尧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福玉、李秀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李福玉的银行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