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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协字第1007—2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尧与被执行人李福玉、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学尧,李福玉,李秀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协字第1007—2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尧,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福玉,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秀艳,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学尧与被执行人李福玉、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学尧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福玉、李秀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李福玉的银行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