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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493号之一

李慧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慧,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慧,女,汉族,出生于1975年1月4日,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李慧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徐彦召

审判员  袁艳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郑数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