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72040-4),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黄正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家芬,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广鹏印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徐杰,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徐大为,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大为有鄂E×××××号江铃牌汽车、鄂E×××××五菱牌汽车、鄂E×××××号途锐牌汽车、鄂E×××××号东风牌汽车、鄂E×××××号龙帝牌汽车、鄂E×××××号龙帝牌汽车、鄂E×××××号东风牌汽车、鄂E×××××号昊锐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大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鄂E×××××号江铃牌汽车、鄂E×××××五菱牌汽车、鄂E×××××号途锐牌汽车、鄂E×××××号东风牌汽车、鄂E×××××号龙帝牌汽车、鄂E×××××号龙帝牌汽车、鄂E×××××号东风牌汽车、鄂E×××××号昊锐牌汽车。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