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092号原告柳国旗(又名柳国其),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元氏县,被告柳二军(又名柳二君),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国旗诉被告柳二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柳二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国旗撤回对被告柳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国旗负担。
审判员 齐娟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阿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