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杨令民,男,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风香,又名李凤香,女,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孟君,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执行杨令民与李风香、李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巨野苏巨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金融、房地产等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李风香、李孟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晓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