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4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汉川市仙女山办事处人民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传林。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的川土资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由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处置方案报汉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张鸿冰
审判员 陈砚明
审判员 朱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