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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559号

原告吕明权诉被告马国力、王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明权,马国力,王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3559号

原告:吕明权,住前郭县。第一

被告:马国力,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王府站镇街道。第二

被告:王福成,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住前郭县王府站镇街道。

原告吕明权诉被告马国力、王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由

审判员惠玉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明权被告马国力、王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明权诉称:2015年7月,马国力、王福成找我,为他们合伙建造的仓库安装彩钢瓦,完工后结算彩钢瓦款为5400元,王立国只给付1000元,尚欠4400元二人推脱不付,故诉来法院要求马国力、王福成给付彩钢瓦款4400元,及11个月的计息。马国力辩称,吕明权陈述的事情属实,欠原告彩钢瓦钱没有给,数额是4400元,我和第二被告合伙养育肥羊盖的仓库,现在没钱给,同意卖了彩钢房以后给付原告这笔钱,另外我和王福成约定这钱由王福成给。王福成辩称,欠原告彩钢瓦钱没有给,数额是4400元,我和第一被告合伙养育肥羊盖的仓库,现在没钱给,同意卖了彩钢房以后给付原告这笔钱。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马国力、王福成找吕明权,为他们合伙建造的仓库安装彩钢瓦,完工后结算彩钢瓦款为5400元,王立国只给付1000元,尚欠4400元马国力、王福成推脱不付。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马国力、王福成对欠原告彩钢瓦款的事无异议。应当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马国力辩称内部约定由王立国给付此款,但此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对原告吕明权要求给付彩钢瓦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国力、王福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明权彩钢瓦款人民币4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国力、王福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