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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11刑初56号

陈浩、黄磊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黄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11刑初56号公诉机关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浩,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黄磊,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黄磊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徐媛媛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浩通过QQ认识了一个网名叫“维护和平”的人,“维护和平”让陈浩帮其办理一张银行卡,承诺支付报酬,并将张某的身份信息发给陈浩,通过微信红包给陈浩500元,后陈浩办理了一张假临时身份证。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浩与黄磊同去四川省中国银行广安分行,陈浩用假临时身份证在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张新银行卡并绑定自己的手机号,开通网银。黄磊在外等候。5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浩发现“维护和平”把张某的银行卡和陈浩新办理的银行卡进行了关联后,登录手机银行,发现张某的银行卡余额有13万元,便将张某银行卡里的钱转至其所办银行卡。10时许,其与黄磊在ATM机从银行卡中取走20000元现金,陈分给黄3000元,剩余钱款被二人挥霍,后二人又用该银行卡刷卡消费两部价值共计14000元的苹果6PLUS手机,各得一部。2015年5月份,被告人陈浩用“维护和平”给他的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让黄磊去办一张银行卡。5月31日15时许,陈浩与黄磊用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在四川省岳池县邮政银行体育路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自己的手机号,6月1日至6月8日期间,“维护和平”通过陈浩预留的手机号转走刘某银行卡上的46816元。陈浩与黄磊用二人所办理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28100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浩、黄磊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他人财产共计808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磊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浩、黄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浩通过QQ认识了一个网名叫“维护和平”的人,“维护和平”让陈浩帮其办理一张银行卡,承诺支付报酬,并将张某的身份信息发给陈浩,通过微信红包给陈浩500元,后陈浩办理了一张假临时身份证。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浩与黄磊同去四川省中国银行广安分行,陈浩用假临时身份证在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张新银行卡并绑定自己的手机号,开通网银。黄磊在外等候。5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浩发现“维护和平”把张某的银行卡和陈浩新办理的银行卡进行了关联后,登录手机银行,发现张某的银行卡余额有13万元,便将张某银行卡里的钱转至其所办银行卡。10时许,其与黄磊在ATM机从银行卡中取走20000元现金,陈分给黄3000元,剩余钱款被二人挥霍,后二人又用该银行卡刷卡消费两部价值共计14000元的苹果6PLUS手机,各得一部。之后,被告人陈浩将其办理的银行卡锁定并丢弃。案发后,卡中剩余钱款已由被害人张某取走。2015年5月份,被告人陈浩用“维护和平”给他的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让黄磊去办一张银行卡。5月31日15时许,陈浩与黄磊用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在四川省岳池县邮政银行体育路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自己的手机号,6月1日至6月8日期间,“维护和平”通过陈浩预留的手机号转走刘某银行卡上的46816元,陈浩与黄磊用二人所办理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28100元。案发后被害人刘某的损失46816元已由为陈浩、黄磊办理银行卡的四川省岳池县邮政银行体育路支行工作人员谢潇湑全部赔偿。总上,被告人陈浩,黄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骗取他人财产共计176816元。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浩之父陈林代陈浩退赃款及违法所得66316元,黄磊退赃款15000元,二人共计向本院退赃款及违法所得8131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来源。2、张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张某手机收到中国银行发来的两条短信,显示其中国银行卡被刷走了两笔钱,第一笔是50000元,第二笔是80000元,共计13万元整。张某去长治市郊区马厂镇的中国银行营业厅查询,银行工作人员称这两笔钱被转到了中国银行四川省广安市分行的一张卡里,户名是张某,此卡是2015年5月1日在四川省广安市办理的,这张卡不是张某本人办理的,卡里的钱已经被转走了34000元,还有96085元。张某冻结了这张卡。张某个人的中国银行卡是在长治郊区马厂镇的中国银行营业厅办理的,没有其他人用过张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卡里一共有138829元,被刷走13万元后,卡里还有8829元。3、刘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6月12日刘某去ATM机查存款的时候发现,在2015年6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其邮政储蓄银行卡被人从网上盗刷28笔,总计被盗刷56816元。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均是被人在网上用快捷支付的方式转走了。刘某的个人证件、银行卡均在其个人手中,没有丢失过。现刘某已没有损失,其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查到预留的手机号在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邮政支行被变更,联系到当时变更的工作人员,由于是该工作人员的失误,所以该工作人员赔偿了刘某46816元。刘某发现卡被盗刷后,通过及时挂失,有1万元被网上平台扣住,后网上平台将这1万元返还给刘某。现刘某所有损失均已追回。4、周某询问笔录,证明周某是中国银行广安市分行营业部的工作人员。2015年5月1日,有一个人拿着张某的临时身份证到其柜台前办理一张储蓄卡,且开通网银,经过对比,核实是一个人,就给他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开通了网银和手机银行,没有关联其他银行卡。之后受害人张某到银行后,周某才发现当时办理业务的不是张某本人。5、谢某询问笔录,证明谢某从2015年2月份到2015年9月份在岳池县体育路邮政银行营业所工作过。2015年5月下旬网名叫“我是钉子我怕锤子”的人在陌陌聊天软件上加谢某为好友,说他的身份证在外地,能不能用身份证复印件办银行卡,谢某说可以。2015年5月31日下午15时左右,网名叫“我是钉子我怕锤子”的人带了一个朋友拿着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找谢办理银行卡。谢用身份证复印件和这个人对比,觉得比较像,经过联网核查,谢给他办理了一张储蓄卡,没有开网银,刘某原来预留的手机号是151XXXX****。过了两天网名叫“我是钉子我怕锤子”的人给谢发陌陌让将预留手机号改成133XXXX****。2015年6月15日,刘某通过当地邮政银行与谢所在的银行联系,说明了被盗刷46816元钱的事情,谢将46816元全部赔偿给了刘某,再和网名叫“我是钉子我怕锤子”的人联系,发现已经被他拉入黑名单了。6、陈浩讯问笔录,证明2015年4月份期间,陈浩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维护和平”的网友,“维护和平”给陈浩提供了张某的身份资料,让陈浩用张某的身份资料办理一张银行卡,“维护和平”向陈浩支付报酬。陈浩通过打街上小广告上的电话,花一百元找办证的人办了个张某的临时身份证。陈浩拿着假临时身份证和黄磊去中国银行广安支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注销了张某原来的银行卡网银,给新办理的银行卡开通了网银,储蓄卡和网银绑定的手机号码都是133XXXX****.当时黄磊没有进银行,他知道陈浩要去假冒张某办理银行卡。陈浩办好银行卡后,把新卡的照片、密码、验证码给“维护和平”发过去,应该是“维护和平”将网银激活的。事前“维护和平”给陈浩发了500元微信红包,事后没有给过陈浩报酬。5月3日早上8时许,“维护和平”把张某被盗的卡和陈浩办的卡进行了关联。陈浩登陆其所办理的卡的手机银行时,发现张某被盗的卡里有13万元,就将13万元转到了其办理的卡中,然后和黄磊去了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南宋一条街ATM机上取了20000元现金,二人一起花销了。随后,陈浩、黄磊去岳池县迪信通手机店用陈浩办的卡刷了两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花了14000元,二人一人一部。然后陈浩故意输错密码,把银行卡锁了,又将假身份证和冒领的新卡扔到垃圾桶。2015年6月份,“维护和平”给了陈浩被害人刘某的身份信息,让陈浩以刘某的名义办一张银行卡。陈浩在邮政储蓄银行认识一个网友,和黄磊拿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去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刘某的银行卡,往里面存了100元,之后在这张银行卡里取了28100元,和黄磊分了一部分,二人花了一部分。7、黄磊讯问笔录,证明2015年4月30日晚上,陈浩和黄磊说别人给了他一张身份证,让他用这张身份证办张银行卡,办上可以赚钱,让黄磊和他一起去。2015年5月1日中午12时许,二人打车去了广安的一个中国银行,陈浩让黄磊在外面等,陈浩进了银行大约二十多分钟后出来。之后二人一起回了陈浩家,陈浩拿出张某的假临时身份证和他办的银行卡让黄磊看看。2015年5月3日早上10点左右,陈浩让黄磊和他一起去取钱,二人去了南宋一条街工商银行的ATM上取钱,显示的余额有十几万元,一共取了20000元,陈浩给了黄磊3000元。后二人去通讯手机店用这张银行卡买了两部苹果6PLUS手机,一共花了14000元。卡里其他钱不知道去哪里了。2015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陈浩找到黄磊,拿着一张姓刘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让黄磊去办理一张银行卡。之后二人去了岳池县社保局旁边的邮政银行,黄磊冒充刘某,二人一起找陈浩的网友用那张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但没有开通网银,往里面存了100元,预留的手机是陈浩的手机号133XXXX****。黄磊把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给了陈浩,过了一两天,陈浩和黄磊一起从冒领的刘某银行卡中取了两万八千元。8、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浩在中国银行广安分行的作案过程;陈浩和黄磊在中国邮政银行岳池县体育路支行的作案过程。9、辨认笔录,证明谢某对冒充刘某身份办理银行卡的人员是陈浩、黄磊的事实的辨认过程。10、张某被盗刷短信,证明张某的中国银行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11、陈浩中国银行办卡资料及流水,证明陈浩用张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银行办理银行卡的事实及该卡的使用情况。12、陈浩、黄磊ATM取款机刷卡记录,证明陈浩、黄磊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取现及刷卡消费共计34000元。13、刘某银行卡及陈浩、黄磊所办银行卡的流水,证明陈浩、黄磊所办刘某银行卡的使用情况,二人从该卡上取走28100元。14、陈浩办卡和取赃款视频截图,证明陈浩办卡及取赃款的过程。15、户籍证明,证明陈浩、黄磊的户籍信息。1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陈浩、黄磊被上网追逃的情况。1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浩和黄磊被抓获的经过。18、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浩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21时由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送押至四川省岳池县看守所,2015年12月18日8时,由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被告人黄磊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2日17时由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送押至四川省岳池县看守所,2015年12月18日8时,由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黄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浩、黄磊予以判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浩、黄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陈浩、黄磊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由二被告人实际控制,二人将被害人张某银行卡中的13万元转出到其骗领的银行卡中,该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该起犯罪诈骗数额应当认定为13万元。在本案的两起犯罪中,“维护和平”与陈浩、黄磊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客观上通过提供身份信息、关联银行卡、转款等行为对涉案的176816元进行了实际控制并占有。该三人对本案的两起犯罪均成立共犯,应共同对该两起诈骗数额176816元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数额80816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黄磊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在对被告人陈浩、黄磊犯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浩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磊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浩、黄磊的量刑情节与

本院查明一致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浩、黄磊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剩余赃款80816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李海平

审 判 员  魏志忠

人民陪审员  胡超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