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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初1515号

刘兆伦与郑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兆伦,郑金洪,杨昌和,盛言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1515号

原告:刘兆伦,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

委托代理人:李晋辉,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金洪,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杨昌和,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翁源县,

第三人:盛言波,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成武县人,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伦诉被告郑金洪、第三人杨昌和、盛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伦以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已就该纠纷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40元,撤诉减半收取13520元,由原告刘兆伦负担。

审 判 员  杨光辉

代理

审判员  王科丰

人民陪审员  黄伦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熊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