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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189号

吴有根撤诉裁定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有根,章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189号原告吴有根,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集办事处黄坡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9********。委托代理人刘芳菲、徐小龙,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章俊,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柳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襄阳市龙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虹路服务部)。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首府***号。代表人魏玲,人保财险长虹路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克成,人保财险长虹路服务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吴有根诉被告章俊、人保财险长虹路服务部、襄阳市龙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吴有根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市龙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有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市龙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有根撤回对被告襄阳市龙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温继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