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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271号

杜小刚、四川鑫恒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小刚,四川鑫恒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杜小刚,男,生于1993年,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鑫恒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卓,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杜小刚申请执行绵涪区劳人仲裁(2015)299-30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鑫恒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鑫恒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谭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