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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3619号

罗小平、赵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小平,赵建兰,周爱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3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平,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兰,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审

被告:周爱花,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上诉人罗小平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兰及原审被告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罗小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小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正 茂

审 判 员 夏 明 贵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 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