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执行人李育聪,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艳与被执行人李育聪侵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育聪被执行人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希贵
审判员 史学金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蒋大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