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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628号

王小艳与李育聪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7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艳,李育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执行人李育聪,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艳与被执行人李育聪侵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育聪被执行人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希贵

审判员  史学金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蒋大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