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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014号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014号

原告:朱某,务工。

被告:刘某,务工。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8月4日,原告朱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沂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胡晶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