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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562号

苍溪县广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广斌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苍溪县广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薛广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广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薛广斌,男.本院在执行苍溪县广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广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涉及面大,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