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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民初933号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帅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933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月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联社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某,该联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住四川省洪雅县花溪镇。被告帅某某,女,1980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瑞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龙

人民陪审员 鲜 文

人民陪审员 刘仕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