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933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月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联社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某,该联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住四川省洪雅县花溪镇。被告帅某某,女,1980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瑞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龙
人民陪审员 鲜 文
人民陪审员 刘仕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