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屈爱清。被执行人徐自强。被执行人王建德。被执行人朱关发。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爱清、徐自强、王建德、朱关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78699.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自强、王建德所有的房产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屈爱清、朱关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9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沈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