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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44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何锦均、何权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何锦均,何权东,何坤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锦均。被执行人何权东。被执行人何坤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锦均、何权东、何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屋、工商、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聪

审 判 长 庞       聪

审 判 员 吴庆源

审判员吴庆源

代理

审判员 杨   体   曼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孔   繁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