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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恢258号

杜旭成申请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解除或撤销强制执行措施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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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室。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4570元的冻结,解除对其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占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靖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