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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9911号

黄金玲与罗尔仁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黄金玲,罗尔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911号

原告:黄金玲。

委托代理人:石玉。

被告:罗尔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晓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