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911号
原告:黄金玲。
委托代理人:石玉。
被告:罗尔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晓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