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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009号

林某甲与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甲,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009号

原告:林某甲。

委托代理人:童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某。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童仙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相识,××××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林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

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