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009号
原告:林某甲。
委托代理人:童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某。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童仙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相识,××××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林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
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