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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7302号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坤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坤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302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娥,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物业副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崔坤亮,男,36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坤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坤亮的起诉。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玉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