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48号
原告:张家斌,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公安县。
被告:田国清,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公安县。
被告:公安县兴顺物质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高强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田国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斌诉被告田国清、公安县兴顺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斌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公安县兴顺物质回收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处的到期债权380万元。原告张家斌用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荆江大道(彩云星城)第9幢1单元第3层302号房屋(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案外人雷博文自愿用丰田牌鄂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原告向本院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公安县兴顺物质回收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处的到期债权3800000元。
二、查封原告张家斌用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荆江大道(彩云星城)第9幢1单元第3层302号房屋(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一套;查封案外人雷博文丰田牌鄂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新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阳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