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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79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鸿兴建材经营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鸿兴建材经营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7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鸿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556号,注册号120116600055303。经营者林胜涛,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鸿兴建材经营部业主,住天津市津南区,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03868-5。法定代表人赵喜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鸿兴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6)津0116民初226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2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