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2798-12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7栋30l室。法定代表人谢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浩,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欢等14人,身份情况详见附表。被上诉人杨新龙、杨微丽、徐园、张少钦、甘晶晶、曹烈宝、高继勇、谷臣军、黄槐恩、李晨、莫斯朝、任立军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杨新龙、杨微丽、徐园、张少钦、甘晶晶、曹烈宝、高继勇、谷臣军、黄槐恩、李晨、莫斯朝、任立军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欢等14人劳动合同纠纷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291-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雅图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雅图公司无需支付谢欢等14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工资;2、判令雅图公司无需支付谢欢等14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谢欢等14人答辩意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是原审第三、四、五项,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其他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三项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雅图公司主张谢欢等14人均工作至2015年8月底,此后未再上班。谢欢等14人主张最后工作至2015年10月31目,因雅图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其自当日开始无法继续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离职时间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雅图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由于雅图公司为谢欢等14人缴纳社保至2015年10月,故原审采信谢欢等14人有关离职时间的主张,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四项工资,雅图公司确认自2015年7月起,只支付了谢欢等14人2015年7月60%的工资,此后未再支付工资。原审根据上述认定的离职时间,以谢欢等14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谢欢等14人2015年7月剩余40%的工资及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处理妥当,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雅图公司存在拖欠谢欢等14人工资的事实,谢欢等14人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雅图公司应支付谢欢等14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审对此金额的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雅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4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元共140元,由上诉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黄 玮 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云 ( 兼)
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