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刑更262号罪犯亚库甫吐尔逊,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9日作出(1998)伊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亚库甫吐尔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200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06)新刑减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5月23日以罪犯亚库甫吐尔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亚库甫吐尔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如下:2004年2月、7月,2005年3月、8月,2006年2月、8月,2007年2月、7月、12月,2008年7月、2009年7月,2010年1月、7月、12月,2011年6月、12月,2012年6月、12月,2013年6月,2014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2次;2003年7月,2004年5月、11月,2008年11月,2009年4月、11月,2010年5月,2011年3月,6月,2012年10月,2013年6月获得计分奖励11次;2014年1月、4月、7月、9月,2015年5月、11月获得季度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亚库甫吐尔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亚库甫吐尔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36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阿里甫铁木尔
代理
审判员木尼拉阿布力米提
代理
审判员海尔尼沙吾买尔
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依帕尔阿依阿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