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456号
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71763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孙庆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烽、赵燕鸣,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定海,1972年6月5日。
被告:金建英。
被告:邵中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定海、金建英、邵中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16元,减半收取75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08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刘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