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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2419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敬业、刘贵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敬业,刘贵秀,乔茂勋,李凤永,焦胜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419号

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忠,该行邵庄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敬业,农民。

被告:刘贵秀,农民。

被告:乔茂勋,农民。

被告:李凤永,农民。

被告:焦胜长,农民。

原告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茂勋、刘贵秀、王敬业、李凤永、焦胜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茂勋、刘贵秀、王敬业、李凤永、焦胜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照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孔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