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被执行人吴治轩,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芳,女,���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101号民调解决书。于2015年09月16日立案受理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吴治轩、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