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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治轩、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治轩,杨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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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被执行人吴治轩,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芳,女,���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101号民调解决书。于2015年09月16日立案受理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吴治轩、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