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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569号

闫杰申请执行沈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杰,沈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闫杰,男,1994年8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被执行人沈玉强,男,1994年5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569号闫杰申请执行沈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123.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