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517号
原告:沈阳。
被告:刘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