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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督51号

蔡阿贵申请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蔡阿贵,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521民督51号

申请人:蔡阿贵,男,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

申请人: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杨家坝村。

法定代表人:俞根富。申请人蔡阿贵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工资款的欠款清单1份,要求被申请人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20800元。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据此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蔡阿贵工资款208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王国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钱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