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四初字第22号原告黄彬,男,澳门居民,1964年8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冯钜深,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展来,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伊娜,女,汉族,1968年9月27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林海秋,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瑞,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锦桃,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黄彬与被告欧伊娜、钟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钜深、关展来、被告欧伊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海秋、蒋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锦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日,被告欧伊娜以急需经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取现金人民币806,000元,约定2013年5月17日前全部还清。但被告欧伊娜逾期不还,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欧伊娜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所借806,000元未予归还,以上事实有借条为证。被告钟锦桃作为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
一、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06,000元及支付从2013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40,000元(按月利息4%计算);
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欧伊娜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彬系澳门居民,2013年5月2日,被告欧伊娜在澳门向原告黄彬出具了一份由其本人签名的借条,该借条称“兹借到黄彬人民币现金捌拾万零陆仟元(小写:806,000.00元),定于本月17日前归还,逾期归还按2%月息和4%的月管理费计算收取”。另查明,原告黄彬自2013年4月4日至5月27日有23次从澳门到珠海拱北、横琴及深圳蛇口的出入境记录;被告欧伊娜未向本院提供其出入澳门赌场的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借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澳借款合同纠纷,因各方当事人未约定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且本案被告欧伊娜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虽主张其以现金向被告借款,并提供了被告本人签名的借条,但在被告否认收到原告现金的情况下,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双方已实际履行现金交付行为的足够证据。因此,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0元,由原告黄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起内,被告欧伊娜、钟锦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海波
人民陪审员 陈李芬
人民陪审员 赖远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敏
书 记 员 孟祥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1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