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299号原告曲建东,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刘利群,总经理。被告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春友店,住所地大连市。
负责人:刘利群。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燕,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曲建东与被告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春友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2016年8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建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负担145元。
审 判 长 刘晓薇
代理
审判员 康 龙
代理
审判员 张可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