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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299号

曲建东与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春友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曲建东,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春友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299号原告曲建东,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刘利群,总经理。被告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春友店,住所地大连市。

负责人:刘利群。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燕,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曲建东与被告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春友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2016年8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建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负担145元。

审 判 长  刘晓薇

代理

审判员  康 龙

代理

审判员  张可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