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恢157号吴英财本院执行的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曾兆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曾兆珍、吴英财自动履行,执行金额30152.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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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兆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恢157号吴英财本院执行的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曾兆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曾兆珍、吴英财自动履行,执行金额30152.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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