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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856号之一

郑绍军与刘忠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绍军,刘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856号之一

原告:郑绍军,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无业,住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忠华,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京山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绍军诉被告刘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绍军撤回对被告刘忠华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郑绍军负担。

审判员  袁京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宏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