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900号申请人范X1,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申请人范X2(范X1之弟),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申请人范X3(范X1之姐),女,1946年8月29日出生。申请人范X4(范X1之妹),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2016年8月4日,申请人范X1、范X2、范X3、范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范X5名下西城区白云路西里甲10号楼X号(京房权证X号,建筑面积93.69平方米)房屋,归范X4(身份证号:×××)所有。
二、范X1、范X2、范X3放弃继承西城区白云路西里甲10号楼X号(京房权证X号,建筑面积93.69平方米)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X1、范X2、范X3、范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范X1、范X2、范X3、范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郭 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