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925号原告孟凡杰。被告崔红艳。
原告孟凡杰诉被告崔红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负责被告在京港门工地承包工程的劳务部分,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75000元,至今仍欠45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孟凡杰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凡杰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潮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祁靖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