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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925号

孟凡杰与崔红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孟凡杰,崔红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925号原告孟凡杰。被告崔红艳。

原告孟凡杰诉被告崔红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负责被告在京港门工地承包工程的劳务部分,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75000元,至今仍欠45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孟凡杰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凡杰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潮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祁靖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