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2执1291号

陈培林、韩升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培林,韩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陈培林被执行人韩升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5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升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升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升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韩升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6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春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