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8执1649号

顾迎强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顾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一号。被执行人顾迎强,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申请执行顾迎强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3月16日和6月2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顾迎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顾迎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顾迎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席引路

审 判 员  师光东

代理

审判员  鲁跃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