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02民初2441号

张登福与秦大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登福,秦大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441号

原告:张登福。

被告:秦大会。

原告张登福与被告秦大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张登福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张登福承担。

审判员  安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