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441号
原告:张登福。
被告:秦大会。
原告张登福与被告秦大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张登福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张登福承担。
审判员 安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