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康林,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孝感市孝南区。2011年9月1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公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康林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康林及其辩护人杨公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黄康林在孝感市建设路其叔叔黄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时,因怀疑同场的被害人高某2、姚某、张某、武某2四人“做笼子”赢他的钱,后被告人黄康林电话邀约王某、罗书林(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来到该麻将馆,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高某2、姚某、张某、武某2四人现金11000元抢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黄康林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谅解书、领条、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高某2、姚某、张某、武某2的陈述;3.证人黄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黄康林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康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
被告人黄康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自己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的���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康林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2.被告人黄康林具有自首、主动退赔、当庭认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黄康林在孝感市建设路其叔叔黄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时,因怀疑同场的被害人高某2、姚某、张某、武某2四人打麻将作弊赢他的钱,后被告人黄康林电话邀约王某、罗书林(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来到该麻将馆,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高某2、姚某、张某、武某2四人现金11000元抢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黄康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6年5月30日,被害人高某2、姚某、张某、武某2在公安机关领取被告人黄康林的亲属退还的人民币11000元,并出具���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的陈述1.高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4日13时左右,高某2、姚某、张某与黄康林在孝感市建设路黄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期间高某2被武某2替换下来。黄康林输了3000多元钱后怀疑高某2、姚某、张某、武某2作弊赢他的钱,便邀约七、八个年轻人要四被害人赔10000元。在黄康林等人打了高某2、张某、武某2后,四被害人凑了10000元给黄康林后,黄康林逼着四被害人写了一个作弊的条子,还叫四被害人赔偿黄某1000元作为影响麻将馆生意及损坏物品的补偿,直到当晚的7点才走。2.姚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4日13时左右,姚某与高某2、张某与黄康林在孝感市建设路黄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期间高某2让给武某2打麻将。打了两个多小时,黄康林输了3000多元钱后走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黄康林带了十几个人来称四被害人作弊,要四被害人退10000元钱,因四被害人不承认作弊不愿意退钱,黄康林等人就打了高某2、张某、武某2,四被害人凑了10000元给黄康林后,黄康林逼着四被害人写了一个作弊的条子,还叫四被害人赔偿黄某2000元钱,四被害人凑了1000元后于当晚的7点才走。3.张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4日13时左右,张某、高某2、姚某与黄康林在孝感市建设路黄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期间高某2被武某2替换下来。打了两个多小时,黄康林输了3000多元钱就没有打了。过了一会,来了十几个人称四被害人作弊要他们退10000元钱,因四被害人不承认作弊不愿意退钱,黄康林���人就开始打四被害人,张某被打得最惨。四被害人凑了10000元给黄康林后,黄康林还叫四被害人赔偿黄某2000元钱,四被害人凑了1000元后才离开。4.武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4日13时左右,证明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武某2替换高某2与姚某、张某、黄康林在孝感市建设路黄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黄康林输了3000多元钱后就没有打。之后,黄康林带了七、八个人叫四被害人在房间里面不准走,称四被害人打麻将作弊,要凑10000元钱才能走。凑钱的过程中黄康林等人打了张某、姚某。四被害人凑了10000元给黄康林后,黄康林还叫四被害人赔偿黄某2000元钱,四被害人凑了1000元后才走了。二.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永国租赁孝感市建设路32号开了一家麻将馆。2015年12月24日13时左右,高某2带了三个人到麻���馆打麻将。开始是黄某与其中的三个人一起打,后来黄某的侄子黄康林来了,就替换黄某上去打。两个多小时后,黄康林跟黄某说输了4000元而且发现有两个人打牌作弊,让黄某看着不让他们走,他去喊人过来让他们把赢的钱吐出来。过了十几分钟,来了十几个年轻人到麻将馆,黄康林带了3、4个人到打麻将的房间跟四被害人要钱,当时黄康林手里拿着一根木棍子。四被害人不愿意退钱,黄康林带过来的一个人就把四被害人中年纪大的人打了两耳光,黄康林要四被害人退10000元。最后四被害人一共退了10000元,从17点左右一直逼到19点左右黄康林搞完后带着人走了,四被害人也走了。三.书证1.领条。证明被告人黄康林的亲属于2016年5月30日在公安机关退还11000元后,四被害人领款的事实。2.谅解书。证明四被害人于2016年5月30日在公安机关领款后对被告人黄康林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黄康林于2011年9月1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的事实。4.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黄康林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辨认笔录。证明四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康林等人进行辨认经过的事实。五.被告人黄康林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黄康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2015年12月24日在其叔叔黄某开了麻将馆与四被害人打麻将输了3800元后,认为四被害人作弊遂要求退款9700元等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康林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康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黄康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康林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康林在打麻将输钱后,邀约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黄康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黄康林定���处罚,故对被告人黄康林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池卫安审判���员汤小望
人民陪审员 冯亚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池 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